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换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推动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中国煤炭学会共同设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办的煤炭行业最高综合性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煤炭行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公益性科学研究、重要科学管理研究等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下列奖项:
1、煤炭工业技术发明成果奖;
2、提升煤炭工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奖;
3、实现煤炭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成果奖;
4、软科学奖;
5、与煤炭行业密切相关的医学成果奖;
下列科技成果不可以申报: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
4、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成果
煤炭工业技术发明奖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能取得良好效果;
4、已获得或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获申请受理。
(二)技术开发奖成果
技术开发奖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2、一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煤炭工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推广应用奖成果
推广应用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及以上;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煤炭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奖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软科学成果系指国家、行业正式发布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社会公益性研究成果,管理研究成果。
软科学奖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研究成果己应用一年以上,显著提高了行业、企业管理水平;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显著;
(五)医学奖成果
医学奖成果是指与煤炭行业职业有直接关系的和与煤炭职工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发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其相关适用条件参照以上成果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或个人。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只是提出课题而未实质性参与者不应成为主要完成人;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解决试验、投产及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4、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制造、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工业性试验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研究、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不包括推广应用中的使用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1、特等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技术创新点突出,显著提升煤炭行业技术水平;
2、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二等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4、三等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1人,完成单位不超过12个;
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
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完成单位不超过6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 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 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要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条 申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需要填写《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估的专家要有广泛性和权威性;验收鉴定或评估的级别要达到省级或行业级。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打印件应清晰,并附原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要求查新主题词选用合理;
(五)技术发明成果应有专利申请受理证书或专利证书;
(六)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申报材料需提交申报书一份、其它附件一份、研究报告一份,申报书及附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并附相应光盘;
第十一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15日,申报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按第十条的将规定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办公楼内C区523室,邮政编码100713),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及公示制。
第一级为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成员逐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和遴选相结合产生;
第二级为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组成员由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负责人和特大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成,每年聘任一次;
最高级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中国煤炭学会的专家领导、行业资深专家、院士、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出台有关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组专家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名单;
(三)最终审定年度获奖项目;
(四)研究解决评奖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陈述,并进行质疑;
(二)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讨论并投票决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特、一等奖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评出特、一等奖候选项目,二、三等奖初选项目名单;
(二)完成并提交项目书面评审意见和评分表;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日常工作;
(二) 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向专业评审组提供评审材料;
(三) 提出专业、综合评审组专家候选名单;
(四) 获奖项目异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的初审采用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至少应有三位专家审查,其中1人主审,经组内讨论后填写审查表,签署审查意见,获奖等级,组长及主审专家签名;初审后,评审组召开专家组正、副组长全体会议,确定候选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如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发生变动,专业组长及主审专家应重新填写评审意见及签名。
综合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集体逐项评审。每个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对项目进行陈述及答辩,综合评审专家进行质疑,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特、一等奖项目,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为报奖项目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到会人数。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用会议集体评审方式进行。对特、一等奖候选项目逐项审核,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最终确定特、一等项目;对二、三等候选项目逐项审议,最终确定二、三等获奖项目。参加评审的委员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为报奖项目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到会人数。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不泄漏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未经项目完成单位同意,不使用申报项目的保密技术,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透露评奖专家评审意见,不透露本人评审项目,秉公办事。
(五)坚持集体讨论,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对一切不正当干涉。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将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主报单位除外)、任何个人均可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设奖组织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从获奖项目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荣誉证书,取消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以后的申报本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学会
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