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位老师: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等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南
目前科技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不公开政策,项目形式审查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项目申报指南请点击下面网址下载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1023/5778.html。
二、申报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各位老师仔细研读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请资格和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积极联系相关单位联合申报。
1.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原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项目申报人可对照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进行限项自查。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请联系科研部协助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4.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3。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6.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机构应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境外中资机构可作为境外合作方参与项目,但不可作为唯一合作外方。
7.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合作双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等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申报书中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条款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国参加或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申报推荐渠道
我校可通过安徽省科技厅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进行推荐。
四、我校申报安排
1.请各单位组织填写《申报意向表》(附件4)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电子版提交至科研部邮箱。对于我校牵头申报的项目,请联系科研部在申报系统授权后,申报人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2.申报书网上填报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8:00至12月16日16:00。请于12月7日之前将申报书提交科研部,以便进行形式审查及组织专家评审把关,切实提高申请书质量。
3.如有关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申报的疑问,请及时沟通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徐奡婧 0554-6631812
鲁海峰 0554-3315812
邮 箱:2022005@aust.edu.cn
科研部
2025年10月24日